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查看人次:2507 发布日期:2020-09-2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相关事项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从事工作、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是行使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执行维护校园秩序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当场进行处理。
2.查询外来人员,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外来人员暂住证、校园临时出入证、驾驶证等证件,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校园内巡逻检查时,必须文明执勤、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校内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进行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 严禁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响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十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乱丢垃圾、随处涂抹,损毁公共设施、污染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修建、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标志、设施和建筑。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第三章 建筑楼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楼主要是指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图书馆、实验楼等用于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建筑物,主要建筑楼应设一名楼宇值班员。
第十五条 楼宇值班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开关楼门。夜间及节假日要加强楼内巡查,保障楼内安全。
第十六条 住校学生应在公寓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学生不准在宿舍擅自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异性公寓楼。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在教学、办公楼内安排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楼宇值班员。
第十九条 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在抽屉、厨柜内锁放,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二十条 未经楼内单位约定或楼管部门批准,各类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禁止各类营销人员在楼内从事推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属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楼宇值班员查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楼内饲养动物或将宠物带入楼内。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高值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交接手续完备,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五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拟在校内暂住10日以上的非邢台市区户口的经商、务工人员,应在来校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育龄人员还应携带原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经商、务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并凭暂住证到学校安全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在离开校内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学校颁发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相关暂住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七条 校内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它单位一般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的任何人员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被安全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按时迁出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身份证的校外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住校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商业营销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固定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二条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叫卖和高声播放音响等;不得流动推销和在室外经销;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安全保卫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进行各类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四条 拟在校内举办展销活动的单位,应提前3天持相关经营执照和相关证明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展销。校内展销一般仅限于书籍、学习用品和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商品。校内展销活动一般限于在节假日进行。
第三十五条 展销单位必须按安全保卫处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举办展销活动。展销过程中,必须遵章守法、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保持展销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组织的由在校学生经办的各类营销活动,主办者须持学校团委出具的介绍信和营销活动申请,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营销活动。
第七章 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房屋。经批准出租的房屋,应有完备的租赁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必须了解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公房出租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租房的建筑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用电、用火、用气以及进行可能危及租房安全的活动。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一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校园“110”电话报警和119火警电话。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不得占压消防水源,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和违规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九章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开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按校园交通标志指示的路线、速度行驶;校园内不得鸣号。
第四十四条 各种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四十五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安全保卫处统一组织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禁止在教学区和宿舍区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4米。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需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条 校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等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五十一条 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应关闭车窗、及时落锁,车内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五十二条 为校内服务的外单位车辆,需到安全保卫处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办理通行证后,持证进入校园。
第十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1.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多个单位共同参加且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5天前填写《大型文体活动审批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2.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25天前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由安全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报请邢台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场所面积、座位能够满足计划入场人员合理容纳量的要求;
2.场所建筑物、场内外搭建物及各种设施牢固、安全;
3.场所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有人值守,通道畅通,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4.场内及周围邻近区域无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设施、物品;
5.场内电器线路、电控设施、用电设备及其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夜间开展活动,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电源线布线安全、可靠;
6.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合理;
7.场所周边有与活动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十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内容、场地、规模和参加活动的人员构成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值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指挥应急疏散;应按活动要求控制入场人员和入场人数,避免场内拥挤、混乱;应了解并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应严格控制电源、火源,预防火灾;应加强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五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制定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如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安全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如活动中出现严重混乱、恶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学校安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可责令活动中止。
第五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禁止起哄、吵闹、酗酒、故意拥挤、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社团活动及集会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学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报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禁止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3天向学校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等),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集会、演讲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及反动思想。
第十二章 宣传活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校设置的海报栏、公告栏等指定位置张贴,各类宣传条幅应按学校宣传部门审定的内容、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张贴、悬挂,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印刷品。对违反规定者,宣传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自行清除,或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巡逻队员予以清理。
第六十三条 未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校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
第六十四条 严禁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侮辱诽谤他人的印刷品、宣传品。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门或团委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六十六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提前3天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地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组织演讲、报告会、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经学校办公室或宣传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校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六十九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七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网上入侵等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发现、删除各种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章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部署和协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稳定。
第七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用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使其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安全保卫处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十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部门和个人,将视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和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家属院秩序管理,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条 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人员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欧宝平台app苹果版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