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单位:教务处 查看人次:4588 发布日期:2016-03-09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加快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打造制造强省,根据工信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开展“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和引领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为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示范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和推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督导项目实施、协调项目验收。企业具体承担试点项目建设,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第三条 试点示范项目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体现先进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带动性。

第二章 试点示范方向

第四条 试点示范主要方向包括:

(一)“互联网+”研发设计创新。

1、支持开放创新交互平台、在线设计中心建设,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按需、众创、众设、众包等开放式研发设计模式。

2、支持产业链协同研发平台建设,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设计模式。

3、支持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面向全社会的研发测试、产品检验、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O2O)的公共服务新模式。

(二)“互联网+”生产模式创新。

1、支持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智能制造、服务制造、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发展基于网络、数据驱动的线下资源线上配置的新型生产方式。

2、支持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发展智能装备和产品,推进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

3、支持工业云平台建设,推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测试验证等资源的开放共享,打造工业云生态。

(三)“互联网+”服务模式创新。

1、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开放性采购平台和营销平台,推进电子商务和供应链协同,发展直销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或区域平台转化。

2、支持面向行业或产业集群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协同和互动发展,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从产品销售和广告营销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领域渗透。

3、支持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测追溯、质量控制、故障诊断、远程维护等在线服务模式。

4、支持基于产品智能化、供应链在线化的信息挖掘,发展信用销售、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新业务。

(四)“互联网+”集成应用创新。

1、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和推广自主工控系统、工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信息物理系统(CPS)、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工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2、支持企业构建研发制造、管理生产、产供销、财务业务、节能减排等一体化综合集成系统,鼓励建设全业务全流程互联互通、协作共享的一体化平台,并逐步向覆盖全产业链拓展,实现市场需求、研发设计、原料采购、加工制造、金融物流、维护服务等资源的整合优化,支撑产业生态体系发展。

3、支持企业按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培育和打造数据驱动、网络协同、精细管理等新型能力,促进战略规划落地、业务模式创新和组织管理变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运作,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重点实验室和研究机构或组织。

(二)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达到单项应用阶段及以上,拥有专门的信息化支撑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

(三)在规定期限内项目能够完成竣工验收。

(四)列入国家和省信息化类试点示范的,取得省级以上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或奖励的,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通过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试点示范。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经营管理、企业诚信、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2、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安排,印发试点申报通知,明确试点申报方向、数量、时间、需提供的材料等有关要求。

(二)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属地企业申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提出推荐意见,并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七条 项目评定

(一)项目初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提出供专家组评审的试点项目名单。

(二)专家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拟列为试点的项目进行集中答辩,形成专家推荐意见。

(三)研究确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确定后,在厅网站上公示七天,无异议,正式发文公布试点项目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八条 试点企业要按照确定的试点方向制定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并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协议。

第九条 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每个季度末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协调调度,保证工作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条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点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相关材料,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初验,符合条件的,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评价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第二次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并形成可推广模式的企业,授予“河北省‘互联网+’制造业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承担学习观摩接待任务,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支持和推广

第十三条 采取事前补贴和事后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省级财政对每个试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实际投资额按项目期内近三年(含项目完成年度)产生的项目费用票据核计。项目费用主要指用于自动化设备购置与改造、信息化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与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确定为试点项目后给予部分资金补助,剩余补助资金列入第二年年度预算,待项目验收合格、总结经验模式后拨付。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对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优先推荐试点示范企业争取国家“互联网+”、智能制造、工业转型升级、两化融合等项目支持。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申请省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组织省内企业到示范企业进行学习观摩、行业对标、经验交流等示范推广活动,提高和扩大企业影响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验收时,试点企业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市财政、工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财政、纪监、审计、工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相关称号,收回试点补助资金,两年内禁止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项目。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提请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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