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4、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按周年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四、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注:目前只有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以提高比例)。
有关离退休条件
一、干部的退休条件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3〕4号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本通知自1992年9月25日起执行。此前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有何特殊规定?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三、工人身份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退休有何规定?
对于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以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四、工人的退休条件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党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