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有如下变化:精简项目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由原来九类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简化项目经费拨付程序,在符合“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省科技厅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明确项目预算总额不变情况下,设备费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并做好预算调剂记录备查;优化结余资金管理,由原来的结余资金两年后未使用完收回改为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同时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监督和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规定承担单位应当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增加了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有关内容,明确由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经费用途。
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是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不超过20%提高到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由不超过15%提高到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不超过13%提高到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可适当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60%,而且明确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文章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