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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多项措施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08浏览量:144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等多项措施,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河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取消、停征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审批收费标准。

  加强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执行的所有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单独编制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实行常态化公开。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将收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统筹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对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一律不得向收费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严禁将收入规模、收入增幅等指标纳入考核评比。

  坚持依法依规征收。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布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做到应收尽收、清单之外无收费;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用、保管、核销、销毁财政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全面落实降费政策。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与程序,全面落实国家和河北省出台的各项降费政策。对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调整减免标准或自行减免、缓征等。

  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和额度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此外,《若干措施》还提出强化收费监督检查、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等两项措施,进一步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和收费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持续提升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各项收费政策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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